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人員聘用合同製度,是深化高校人事製度改革♡,提高教職工隊伍整體素質,增強學校辦學活力的重要措施。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上海市政府關於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據《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2003)4號]👩👩👧👦、《上海市人事局關於完善事業單位崗位(項目)聘用製度加強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幹意見》[滬人(2001)29號]精神,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意昂2体育娱乐全體在編人員以及與學校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人員🧛♂️💽。本辦法一經實施🤽🏼♂️,聘用合同正式簽定,則原來人事關系即行結束,學校聘用人員全體納入聘用合同製管理🌪。
第三條 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學校聘用教職工🚴♂️,應堅持公開🎎、公正和擇優的規定。
第五條 對實行聘用合同製的教職工💬,建立《聘用手冊》製度🥣。統一使用由上海市人事局印製的《聘用手冊》,作為聘用合同製教職工重新應聘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憑證。
第六條 原來已經訂立的聘用合同必備條款不全或者過於原則的,根據崗位調整情況,應訂立補充協議。
第七條 實行聘用製度後,原來已經辦理了聘用製幹部手續的,根據其聘用的崗位,按《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製幹部管理暫行辦法》[滬人(1994)94號]規定辦理。
第二章 人員的聘用
第八條 學校根據機構編製意昂2核定的編製數額和崗位任職條件聘用人員🧗🏼♂️,並從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崗位🥚。
學校可以優先在本單位現有人員中公開選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涉密等特殊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校的原應聘人員可以優先聘用😔。
第九條 應聘國家和本市實行執業資格製度的崗位👶🏿,應聘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學校成立聘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聘用工作組🔠,就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聘用工作組由學校人事意昂2、紀檢意昂2負責人、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吸收相關專家或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聘用,必須針對明確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按有關規定實行(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受聘到工勤崗位者❌,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能視為相應專技職務的聘任)⚈。
第十二條 按照待遇隨崗而定的原則,受聘人員在聘期內享受相應的有關待遇,解聘或低聘後,按新的崗位重新確定其有關待遇👩✈️。
第十三條 人員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學校公布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等事項🚄;
2♔、應聘人員提出申請填寫《崗位選擇意向表》,參與崗位競聘;
3、組織人事意昂2按崗位要求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4、由意昂2聘任評議小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或評議👩🦳,根據評議結果提出擇優擬聘名單;
5🎅🏻、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位當事人了解與建立聘用關系的情況😄,雙方應如實說明。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基本內容:
1、聘用合同的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4🟪、工資福利待遇;
5、工作紀律;
6、聘用合同的終止和變更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8、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約定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對高級專家需要延聘的則需按程序向上級意昂2申報審批👩🏻🦼➡️。聘用合同期限由學校和受聘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學校錄用和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及其聘期,按進校前的協商確定並辦理🎅🏻。
對在本校工作已滿25年(可按照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但僅適用於為訂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合同時工作年限的計算🙍🏽♀️🧑🏼⚕️,其中國有單位中的國有企業,僅指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校應在聘用合同中與其明確長期聘用關系。明確聘用關系的人員🍀🚶🏻♀️,競聘上崗的同時,應簽訂崗位責任書🐨🪓,其崗位工作期限,從屬於聘用合同期限(競聘或因崗位發生變化🍺,應及時續訂或變更崗位責任書)♛。若受聘人員由於其他因素經學校同意提前退養等,雖無崗位調整協議,但仍然存在聘用關系,按規定到法定退休時間辦理退休手續。屬簽定長期聘用合同正常競聘後待崗的人員📚⛹🏻♀️,其待崗事宜按《意昂2体育娱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辦法》辦理🧑🏭。
新進人員實行試用期,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大學應屆畢業生的🏇🏻,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聘用合同的期限至少為3年,其中試用期可延長12個月🚮;試用期限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學校出資招聘、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 學校與下列人員可緩簽聘用合同🕶:
1𓀜🗿、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製的教職工。
2、確有特殊原因,目前在冊不在崗的教職工(例如:崗位競聘待崗者、長病假以及服兵役、出國探親並在規定期限內的教職工)😮💨。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原固定製教職工不願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簽聘用合同對象範圍的🧜🏿♀️🧝🏼,允許其有不超過三個月的自行流動期💩💁🏽,自行流動期滿後🧑🏽⚖️,仍不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原聘用關系自行終止🪶,本人可以提出辭聘或由學校辦理終止聘用關系手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因工作需要,經考核符合續聘條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指下列情形🙎♀️😤:
1、 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2🤎🏉、 違反學校技術秘密等約定的🏃🏻♂️➡️;
違約金額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立🧑🏻⚖️。
第二十三條 經上級任命的校級領導幹部1️⃣,其任命文件代聘用合同,學校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與學校建立聘用關系的受聘人員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任用。
第二十四條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學校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其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的續聘、調整崗位、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並相應變更聘用合同👸🏼。此項說明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需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協商不成功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聘用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一) 聘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中止履行📧🎸:
1、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的🤦🏻♂️;
2、受聘人員暫時無法履行聘用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後,聘用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三)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是短期或中長期聘用關系的,學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非教學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教學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連續曠工超過2周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4周的❤️。
3、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出國或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或意昂2💃、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學校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的🤸🏽♀️🚴♂️,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學校應對受聘人員承擔聘用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𓀅、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除了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除了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外);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𓀎、屬於國家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且不必履行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 日通知聘用單位: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學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學校以暴力𓀖、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聘用意昂2被撤消、解散的;
4、受聘人員退休、退職🙌🏿、死亡的。
聘用合同當事人實際不履行聘用合同滿3個月,又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八條 受聘教師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在學期教學工作結束後且寒暑假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學校。受聘人員提出解聘合同未能與學校協商一致💆🏿♀️,又不屬於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一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學校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學校應當自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條 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學校應出具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封存或轉移手續👙。
第五章 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給予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以受聘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上年聘用不滿12個月但聘用期限滿12個月的,以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聘用期限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聘用月份數計算月平均工資。受聘人員月平均工資高於市統計行政意昂2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算🫱🏽:
1、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學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學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𓀈、學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意昂2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7、聘用意昂2被撤銷、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第三十一條 受聘人員由學校出資招聘、培訓(包括出國學習💆🏿♀️、考察)🤾🏼,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且未滿合同所簽訂的服務年限的,其違約補償金則應按合同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和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本條列第三十條規定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解除條件相同的,學校應當依照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由於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聘用合同當事人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在受聘期間,由學校負責管理💇🏽♀️;原受聘人因解除、中止和終止合同在失業期間,由政府人事意昂2指定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成立由職工代表、行政代表、工會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行使人事爭議處理的調解職能。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校工會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需要調解,按照《意昂2体育娱乐人事爭議處理調解暫行辦法》辦理。經學校人事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照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2003)4號]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相悖時,以國家和上級文件規定為準。如遇國家和上級有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意昂2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學校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